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学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字〔2016〕1589号)和《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奖助学金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 标准与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二、三、四年级在校生中品学兼优者。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符合《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奖助学金工作条例(试行)》相关要求;
(二)学业平均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处于本专业(年级)前10%。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按照分配名额评审一次。
第七条 学生按规定时间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二级学院评审工作,提出二级学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于规定日期前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拟获奖名单,在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团委)学生资助科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学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内大创院发【2017】7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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