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和《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学生是指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注册学生。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实施细则规定之列。
第二章勤工助学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领导小组同意,不得聘用学生打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学工部(团委),承担勤工助学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国家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和修改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全院各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审批,勤工助学学生的选拔、聘用、分配、考核、奖惩,制定勤工助学工资标准;
(四)接受学院内、外设岗单位和个人在学院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并对院外设岗单位或个人进行资质审核;
(五)配合学院财务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全院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诚信教育等各种教育工作;
(七)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违反院规院纪、劳动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 设岗单位职责
第七条设岗单位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申请、评议、汇总及推荐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设岗单位负责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技术培训,并指定专人担任上岗学生的指导老师;
(二)设岗单位要高度重视上岗学生的人身安全问题,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危作业。如果安排学生夜间值班、巡逻等工作,必须有教师带班,并对学生安全负责;
(三)设岗单位负责勤工助学的岗位管理工作,实行谁用人谁管理的制度,并制定岗位职责及考核管理办法,作为考核依据。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四)每学期最后一个月原则上不安排学生上岗,以确保上岗学生有充裕的时间学习迎考;
(五)设岗单位每学期末分别对聘用学生上岗表现情况做出综合鉴定,及时报送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备案;
(六)岗位及上岗人员有变动时设岗单位应及时向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通报;
(七)设岗单位实行每日(临时的按照用工时间)考勤制度,每月10日前(临时的在用工结束时)将考核结果报送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凭此考核发放酬金。
第四章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组织的院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通过勤工助学办公室获取合法劳动报酬;
(三)了解设岗单位的工作性质和有关情况,拒绝设岗单位的协议以外要求,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有权要求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协调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上岗学生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和设岗单位管理,遵守工作制度和劳动纪律,注重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劳动能力,按时保质完成岗位工作;
(二)上岗学生应按时上岗,有事履行请假手续,不得无故缺勤,妥善处理好勤工助学与学习的关教学部,确保正常学习不受影响;
(三)正在岗位的学生不能继续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需提前5个工作日向设岗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设岗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批准,经同意后才能离岗。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岗者,按自动退岗处理;
(四)上岗学生月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五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条 设岗原则:按供需设岗。根据学院和教学部(部)供需的原则,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30小时。
第十一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固定岗位分为教学部岗位和学院岗位两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学院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院各单位应尽量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二条设岗单位申请增加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时,须填写《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请表》(见附件一)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制定相应岗位职责及考核管理办法,报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备案。
第六章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三条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条件
(一)思想进步,遵纪守法;
(二)学习刻苦,应聘期间各门课程成绩在合格以上;
(三)品行端正,吃苦耐劳且具有服务专长;
(四)诚实守信,生活俭朴、服从管理。
第十四条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需如实填写《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见附件二),所在班级民主评议,辅导员或者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学部(部)领导签字后,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统一调配并根据岗位和申请情况安排学生勤工助学。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五条 学院内固定岗位待遇标准:
(一)教学部岗位:主要是协助各教学部完成日常工作。包括:文件传递、文档录入、表格制作、整理材料档案、信息服务以及打扫卫生、搬运物品等体力工作,每月标准工资300元;
(二)学院岗位:主要从事学院学生团队管理,辅助教师完成相关管理工作、项目策划、文案制定、科研与管理工作,每月标准工资300元。
第十六条 根据劳动强度和具体任务,考核合格者给予相应的酬金。寒暑假期间的勤工助学岗位给予每日25元的补助,根据劳动强度和具体任务可做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学院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呼和浩特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学生参与学院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学院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设岗单位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学院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必须经学院授权,代表学院与设岗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设岗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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