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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学生申诉与申诉处理办法

时间:2016-11-28 浏览次数:48982次 作者: 来源:

第一节 申诉处理组织

第一条 学院成立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院领导、综合办公室、学生工作部、教务部、保卫部、申诉学生所在教学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申诉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或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等成员组成(必须是单数)。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第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将复查决定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二节 申诉受理和工作程序

第三条 学生对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送达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条 从处分送达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未提出申诉的,申诉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条 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的理由及合理要求,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写明如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学号、专业、所在教学部、联系电话等);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六条 在申诉委员会未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部门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申诉受理条件:

(一)申诉人认为学院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人认为学院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人提出学院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合的;

(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八条 受理申诉的处理

(一)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并做出复查决定;

(二)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维持原处理决定、变更原处理决定和撤销原处理决定等不同的处理意见。

(三)申诉复查决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作出机构。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字的,则由处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或公告送达(在院内公告)。

第九条 申诉处理意见必须召开申诉委员会会议,获得出席会议申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能有效。

第十条 申诉处理意见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做出机构。申诉处理意见一经送达申诉人,则立即生效。

第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 原处分决定和处理决定的变更、撤销:

(一)申诉复查决定要对原记过以下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决定,由学院重新发文;

(二)申诉处理意见要对原留校察看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决定,报分管院长重新审核决定;

(三)申诉处理意见要对原来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做出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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